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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規
供熱標準
發布日期:2012-07-27 03:28 點擊:6728我市供熱期為當年11月1日零時至次年4月1日零時。市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,適當調整供熱時間。
供熱期內,安排取暖設施的居民熱用戶的臥室、客廳溫度不低于18℃,其他部位的溫度應當符合設計規范要求。老舊熱網改造未完成的區域,安裝取暖設施的居民熱用戶的臥室、客廳溫度不低于16℃。非居民熱用戶的供熱溫度標準、供熱運行期限,由供熱企業與其約定,并從其約定。
下列情況除外:
一、熱用戶擅自改變房屋結構、室內供熱設施影響供熱效果的;
二、因可抗力造成供熱企業無法正常供熱的;
三、熱用戶未采取正常保溫措施的;
四、供熱設施搶修期間。